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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衣草 发表于 2008-10-14 0:49:00 | 某日,一经销商向我们反映,他销往某医院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货款计6万元被该医院以医疗器械质量有问题而拒付至今差不多一年,医院称、:其中一医疗器械即麻醉穿刺包里的胶管在给病人作手术时因质量问题可能有一截断裂残留在病人体内,院方未敢告知病人,一旦病人知道一定会索赔,院方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此,经销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求厂方前来处理,而厂方的态度十分强硬,不承认他们的器械有质量问题,不愿前来处理此事。没办法,经销商只好向我们投诉,请求对此医疗器械进行鉴定。见此事关重大,我们当即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该医疗器械向国家定点鉴定机构送检。两个月后,检验机构给我们出具了报告书,对我们委检的项目进行了认定,其中送检的胶管张力没问题,而另一个项目不符合法定标准,厂方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胶管张力没问题,产品应该是合格的,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再一次去函请求检验机构对此医疗器械给予一个明确的介定,检验机构来函说明医疗器械检验项目中的任何一个不合格都可以认定此医疗器械为不合格。检验机构的明确答复,使厂方无话可说,不得不承认自己的产品有缺陷,不得不委托相关人员前来接受处理此案。而对于院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他们却不予理睬,理由是院方提不出相关的证据,口说胶管遗留在病人体内,但没有证据证明,况且检验机构的报告书里对胶管的韧性张力的检验是合格,与此事故无关。于是便形成了院方以医疗器械不合格会引发病人索赔为由扣押经销商的货款,经销商将我们的处罚决定溯源追究厂方的责任,厂方接受我们的处罚但对院方提出的赔偿不予理睬。作为医疗器械的执法主体,我们只能对该产品的不合格进行处理,至于院方与经销公司、经销公司与生产厂家的纠纷就不是我们职责的范围了,看样子他们会走上法律程序,对此,我感到遗憾,不管怎么样,官司打到最后,谁都不可能是赢家。而在这起案件中我感觉厂方对自己的产品过于自信,对于发生的问题接到投诉后不是积极妥善的去处理,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蒙混过关。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他们可能并没有真正的理解。
前日某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之妻给63岁的病人注射某厂生产的XXX与XXX注射液导致病人当即死亡,得知情况,马上介入调查药品情况。对药品的渠道进行了调查,系县内某一批发公司,渠道合法。对未用的同批号的药品进行抽检,因库存数量不够,不能送检。于是向市局及不良反检查中心报告该情况,同时提请厂方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接到我们的报告,厂方提出当晚派员过来了解情况,考虑死亡是否与药品有直接关系尚不确定,况且当事人因死者家属激愤哄闹受到惊吓对有关情况说得不清,我们答复厂方可暂不派员过来,具体什么时候过来听我们通知。谁知第二天早上厂方的代表就到达了,与我们取得联系,说是要到实地看望了解一下情况,在情况尚未明了的情况下,厂方积极主动了解情况,说明他们对药品质量的高度负责,也说明管理上的迅速和到位。下午,厂方负责湖南省的老总也赶了过来了解情况,想听取我们的处理意见。因双休日,省市有关部门对此未作明确答复,我们只得等待。从此事的情况看,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村卫生室负责人的妻子虽然也跟其夫学过注射,也打了多年针没出问题,但她没有相关资质,系无证行医;二是死者死亡的前几天摔了一跤,曾到县人民医院照片颈椎骨折,近两天头、颈椎痛得厉害,于是到该卫生室请求打一针止痛针,该卫生室给他注射XXX与XXX药品后不到五分钟出现口吐白沫的情况,当即采取急救措施未果。这里不排除摔那一跤是否有严重的后果,是不是颅内有出血,情况不明,因没有法医鉴定,谁也说不好。三是药品是不是有严重的不良反应尚无法确定。死者不是第一次在此就医,他经常在此注射过这两种药品,而且是同样剂量、同样的方法,以前未曾出现过反应,目前对此两种药品的不良反应国家掌握的情况尚不明确,不排出这两种药品在此病人的体征下出现的不良反应。总之,我们对此只有等上级专家的评审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下一步的工作步骤。不管怎么样,厂方的态度也让我们看到药品质量提高的希望所在。
从这两件事上我们看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态度,一种是消极应付,一种是积极负责。如果我们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多一些积极负责、质量求精的态度,多一些真正为百姓、为患者解难的思想,我想,我们的工作也就轻松多了,我们的社会也就和谐多了,我们的生命也就有保障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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